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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执行!邯郸人注意!

邯郸发布 2022-09-16

9月起

一批新规新政将正式实施

一些新变化也将发生

快来看看哪些与你息息相关

↓↓↓

河北篇

9月1日起,22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

  据河北省医保局消息,河北省医保局一次性开展了镇痛泵、骨水泥、超声刀头等22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此次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将于9月1日执行,届时,全省执行患者医药费用负担将进一步减轻。


9月1日起,《河北省学校建筑物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施行

  近日,河北省教育厅最新发布通知,印发《河北省学校建筑物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应当每半年组织一次校舍安全隐患排查。学校房屋经鉴定确定为D级房屋的,应当立即拆除。


9月1日起,全省行政复议实行集中统一管辖

  从“河北省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自2022年9月1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全省行政复议职责集中至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一级人民政府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统一管辖以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并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全国篇

9月1日起,《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施行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办法》旨在落实《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规范数据出境活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数据跨境安全、自由流动,切实以安全保发展、以发展促安全。(点击查看详细内容)


9月1日起,劳动课将正式升级为中小学的一门独立课程

  教育部此前印发《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并发布《义务教育劳动课程标准(2022年版)》,今秋开学起劳动课将正式成为中小学的一门独立课程。根据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劳动课程平均每周不少于1课时,用于活动策划、技能指导、练习实践、总结交流等。


全面推行小学入学适应教育

  教育部印发指导意见,提出2022年秋季学期开始,各省(区、市)全面推行入学准备和入学适应教育,建立幼小协同的合作机制,加强在课程、教学、管理和教研等方面的研究合作。


中小学校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

  新修订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9月1日起正式实施。《制度》明确课后服务等服务性收费的管理要求,增加中小学校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禁止性规定,加强对地方落实“双减”政策财务行为的指导。


这些规章文件修改或废止,自9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一般政策性文件的决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决定》对《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等12件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政策性文件予以修改,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等59件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政策性文件予以废止。


13部门印发文件健全招标投标制度规范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13部门印发《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意见》共提出5方面20条具体政策举措,主要包括: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坚决打击遏制违法投标和不诚信履约行为、加强评标专家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行为、进一步落实监督管理职责等。


9月1日起,《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施行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共计7章、85条,在篇章结构和条款内容方面进行了大幅修订,主要包括新增公司治理专门章节、将风险管理作为专门章节、优化股权结构设计要求、优化经营原则及相关要求、增补监管手段和违规约束5个方面。


提高个人办理涉外收付款免申报金额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版《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9月1日起施行,对单笔交易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1万美元)的居民个人涉外收付款,实行限额下免申报。


证券行业建立执业声誉信息库

  《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9月1日起实施。与证券业务有关且违法违规或者违反公司内部规定,涉及降级降职、免职撤职等内部处分处理决定均被纳入执业声誉负面信息范畴。


全军统一制发军(警)士相关证件,9月1日正式启用

  经中央军委批准,全军统一制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士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士退休证》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士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士退休证》,从2022年9月1日正式启用。中央军委办公厅下发通知,要求各级高度重视证件制发工作,严密筹划组织,严格按照规定办理。


这4种农药将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人畜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农药管理条例》,经国务院同意,农业农村部决定对甲拌磷、甲基异柳磷、水胺硫磷、灭线磷等4种高毒农药采取淘汰措施。自2022年9月1日起,撤销甲拌磷、甲基异柳磷、水胺硫磷、灭线磷原药及制剂产品的农药登记,禁止生产。已合法生产的产品在质量保证期内可以销售和使用,自2024年9月1日起禁止销售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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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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